正在阅读:绍兴公积金将出新政!涉及提取、贷款、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城市服务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绍兴公积金将出新政!涉及提取、贷款、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转载 xiaoyu于 2026/11/01 09:03: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 作者: 1988 阅读 0 评论 26 点赞

近日,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多则关于公积金的征求意见稿(施行日期留空,以正式发布为准)。内容主要涉及提取、贷款、支持老旧小区更新改造三大方面,贯通租房安居、购房置业、修房养护等住房消费全链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文件精神,我中心牵头起草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1月5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中心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中心,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征集日期: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5日。

联系人:陈同志

联系电话:0575-85080635

通信地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解放北路588号,邮编312000)。

附件: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wps

2.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起草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惠民生、保安居、促消费的系统性工程。今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如火如荼。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更好满足职工群众期盼,以更大力度支持我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起草制定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强化政策的集成性、衔接性、操作性,全力支持职工家庭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好满足职工家庭在更新改造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涵盖“改、租、购、装”四方面的提取情形,即:支持更新改造提取、支付房租提取、购买住房(购买新增面积)提取、装修住房提取,并给予最大范围的家庭共济互助。同时,对涉及支付购买新增面积费用的职工家庭,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明确给予前3个自然年度内贷款利息10%的补贴。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更好支持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提升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更新改造提取。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的自住住房因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自更新改造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缴存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更新改造费用。

二、支持支付房租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的唯一自住住房因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自签订更新改造协议之日起至验收交付后一年内,缴存职工可按支付房租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购买住房提取。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的自住住房因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自验收交付后5年内,缴存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新增面积实际支付的费用。

四、支持装修住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的自住住房因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自验收交付后3年内,缴存职工可按装修住房情形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支持更新改造贷款。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涉及支付购买新增面积费用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给予前3个自然年度内贷款利息10%的补贴,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支付购买新增面积实际费用的150%,且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85%。若出现房屋暂时无法办理抵押的,允许以申请人或第三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房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含新建、改建、重建等方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两个制度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我中心修订形成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1月5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中心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中心,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征集日期: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5日。

联系人:陈同志

联系电话:0575-85080635

通信地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解放北路588号,邮编312000)。

附件:1.关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两个制度修订起草说明.wps

2.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wps

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wps

关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两个制度修订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今年8月,国务院新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9月20日正式施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又推出了8.28系列新政,进一步就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等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及8.28新政,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释放政策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两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管理方面:

1.进一步拓宽使用范围。聚焦住房全周期保障,将前期先试先行的更新改造提取固化为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并在定额提取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实提取,使公积金使用贯通租房安居、购房置业、修房养护等住房消费全链条;同时对购房提取等部分情形的内涵、外延进行了拓展,覆盖更多住房消费场景,如将自住住房配套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其中。

2.进一步优化使用条件。聚焦住房需求新形势,进一步放宽了相关提取情形的条件和要求,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一是优化了支付房租提取,职工家庭名下仅有农村自建房,支持其办理支付租房提取;二是优化了物业费提取,放宽了基本条件、取消了额度限制,允许按实足额提取,并可上下年度一起办理;三是优化了税费提取,放宽了对自住住房的区域限制。

3.进一步加强使用管理。坚持宽严相济,切实加强提取使用管理。一是全面取消提取情形数量的限制,支持符合各种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应提尽提;二是更大力度支持家庭共济,全面放宽了与直系亲属合买自住住房相关提取情形;三是加大对与非直系亲属合买自住住房相关提取情形的限制,切实打击骗提套提行为。

(二)贷款管理方面:

1.进一步优化上浮比例。一是优化婚育家庭上浮梯度,对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分别给予上浮30%、40%、60%支持;二是优化军人家庭贷款上浮,普通军人家庭上浮标准由20%提高到30%,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上浮标准由30%提高到40%。

2.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细化借款人还贷负债比审核标准,明确根据贷款申请人家庭收入、债务状况,综合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强化源头风险防控。

3.进一步优化还款变更。回应群众实际诉求,允许借款人在贷款放款完成后,结合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2.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互助互济、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差异化贷款原则,优先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有条件支持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管理机构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大事项的决策。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各自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公积金中心和分中心应分别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受托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人员岗位设置应符合风险防控规定。

二、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1.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夫妻双方均符合借款申请人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

3.共有产权房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借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一名未婚或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成年子女与父母);申请贷款的家庭有多人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其他一名共有权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等,须按照约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清偿责任。

(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签发的信贷政策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须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其中:

(1)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调令等有效材料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视作连续缴存,但补缴月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结合社保缴存情况认定。

4.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目前为不低于15%)。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性质,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其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包括期房、现房)的,其房开企业须按规定办理楼盘合作签约手续。

6.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未设定其他抵押权、未查封,并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也不得在该住房上设定居住权、其他抵押权。

7.借款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贷款申请: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

(2)购买二手住房或法拍(或拍卖)住房的,在办妥“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完税联系单6个月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办妥相关批文24个月内。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2.因存在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违规提取或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的;

3.购买房屋产权存在异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不能办理抵押或难以变现处置的;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的;

5.仅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的(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6.名下贷款有逾期或信用卡存在逾期,且尚未归还的;

7.申请贷款前24个月内,个人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商业贷款和信用卡逾期以个人征信记录为准);

8.个人贷款或信用卡等账户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关注、可疑等非正常状态,或已有贷款、信用卡消费及为他人担保等总负债明显超过其固定资产总和的;

9.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开卡银行出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确定为非恶意逾期的可不纳入逾期认定。

10.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情形的。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2.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五)其他情形的贷款,利率政策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原则上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贷款额度;其中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5%。其中,购买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高于工程造价的85%,房屋总价按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确定。

4.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收入的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具体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收入和债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

5.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20倍×(1+上浮系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6.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贷款额度可上浮:

(1)属于一孩、二孩、三孩家庭的,允许分别上浮30%、40%、60%;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5年)、青年人(指45周岁以下)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4)属于军人家庭(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的,允许上浮3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40%;

(5)属于装配式建筑的,允许上浮20%;

(6)属于“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允许上浮20%。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且上浮后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标准贷款额度×(1+上浮系数)。

7.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

8.借款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同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申请人的,以主借款申请人的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务院决定。还贷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逾期还贷的,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罚息。

(四)贷款贴息

对特定对象实施利息补贴政策,具体按照规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类型及相关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购买住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6.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7.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或联系单(原件);

6.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7.出让方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时,须提供);

10.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三)购买法拍(或拍卖)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6.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7.借款申请人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时,须提供);

10.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

6.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原件);

7.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8.借款申请人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9.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10.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五)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单身承诺书;

2.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但购房在离婚或丧偶前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产权公证书。

(六)已婚、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须出具未成年子女情况承诺书。其中,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未成年子女不在其名下的,无需提供。

(七)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自行申请获取)。

(八)核定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时,以工资收入为基础,工资收入达不到还贷负债比时,借款人须提供其他合法稳定收入、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

五、贷款业务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受托银行网点提出申请。

(二)受托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与借款申请人预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提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审批。

(三)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7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通过的,银行应及时办理预抵押、抵押等手续,并将相关业务资料移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五)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六)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送达借款人,并将贷款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六、贷款抵押与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抵押贷款,采取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申请人因征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权利人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办理期房贷款的,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应当将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住房的全部份额用于贷款抵押(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其他土地性质为出让且无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的房屋,并办理抵押手续。

抵押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具有完全处分权利,能对其进行处分;

(二)抵押物所有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申请人一次性还清;

(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受托银行应配合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

七、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按照约定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月还款、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且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八、贷后管理

(一)借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贷款还款方式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变更事项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

(二)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且贷款无拖欠本息。

1.还款方式变更

(1)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本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仅限变更一次;

(2)还贷方式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

2.贷款期限变更

(1)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本人可在每一个自然年向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应满足第十四条的要求;

(2)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

3.借款人变更

(1)主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允许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由共同借款人变更为主借款人;

(2)因离婚且住房产权转移的,允许将主借款人变更为配偶;

(3)因借款人结婚的,允许将其配偶增加为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以上变更在提供死亡证明或婚姻变更等材料,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

4.还款账户变更

(1)借款人可申请将还款账户变更到本人名下贷款银行的另一账户;

(2)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提供证明材料后,还款账户可由借款人变更为该笔贷款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5.联系方式变更

借款期间,借款人需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中心、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三)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四)对于逾期未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追偿贷款。

(五)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情况的核查,出现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当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采用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贷款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3.未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与、再抵押、离婚析产、设立居住权或作其他处置的;

4.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5.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6.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7.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8.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偿还导致多次逾期或损害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权益的;

9.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借款人、抵押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约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处置:

1.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2.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处置抵押物;

4.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5.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约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构书面通报;

6.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按照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三)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

(一)借款申请人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发放时,涉及多孩家庭、城市有机更新的,可优先予以发放,不纳入轮候。

(三)通过“以旧换新”置换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置换差价。

(四)一套自住住房有两本不动产权证的,原则上应先办理“多证合一”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无法办理“多证合一”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所购房屋总价按两本不动产权证对应的房屋价格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与商业贷款受理银行必须一致,且两本不动产权证须同时抵押给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五)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导致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绍住金〔2025〕8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  月  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提取情形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支付房租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装修自住住房的;

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离休、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出境定居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家庭困难或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

11.离职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的。

依照前款第6、7、8、9、11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三)部分提取情形允许扩大至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指职工的父母、子女,下同),支持家庭代际互助共济。缴存职工符合多种提取情形的,应先提取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依次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住住房指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所有权且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法拍(或拍卖)房、保障房等,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

三、业务办理

缴存职工申请业务办理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并应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核。

缴存职工本人申请业务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业务办理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提供相应所需材料。

(一)支付房租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城镇自住住房(以区、县<市>不动产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且租房自住的。

2.提取规则

可自由选择按年、按季、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多不超过12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0元/年·人。其中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指45周岁以下)允许线下按实(指实际租金,下同)、按缴(指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下同)提取;入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支持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

3.所需材料

(1)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证明、结婚证;

(2)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青年人申请按实提取的,另须提供多子女出生证、人才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入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选择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直付三方协议。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内(或浙江省外的户籍地、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2)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自2026年4月30日起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配套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的;

(3)缴存职工、配偶在浙江省内(或浙江省外的户籍地、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税费”)的。

2.提取规则

(1)购买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多套住房的每年自选一套提取;购房超过5年且从未办理购房提取的,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5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申请住房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同一套住房线上提取仅限1次。

(2)购买自住住房配套附属地下室、车位(库):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个地下室、车位(库)仅限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3)缴纳自住住房税费: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税费总额。

(4)同一套住房及配套附属地下室、车位(库)再次发生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

3.所需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中房屋所在楼盘已在绍兴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申请办理首付款直付;

(2)购买二手房: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其中房屋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凭二手房网签买卖合同申请办理首付款直付;

(3)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等;

(5)购房法拍房: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裁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6)购买自住住房配套附属地下室、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买发票;

(7)缴纳自住住房税费: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收款凭证;

(8)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工作证明等)。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户籍地或缴存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多层自住住房按规定实施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2.提取规则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之日起2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若为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3000元/平米<以宅基地审批面积为准>;若申请住房贷款的,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之日起2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加装(或更新)电梯: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自加装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3.所需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4)加装(或更新)电梯:不动产权证书、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名下有自住住房(浙江省外购房须为户籍地或缴存地)并偿还该住房贷款本息。

2.提取规则

(1)可自由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签约按月转账(按月对冲),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结清3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结清超过3年且从未办理过还贷提取的,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3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结清总额。

(3)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应当优先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允许同时办理两套自住住房的还贷提取,办理签约按月转账(按月对冲)仅限一套。

3.提取材料

(1)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结清证明;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个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

(3)对冲还贷业务:无须其他材料,仅限能获取共享数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月转账业务:无须其他材料,仅限能获取共享数据的住房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5)在浙江省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工作证明等)。

(五)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家庭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实施装修,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月缴存额大于还款额。

2.提取规则

(1)定额提取:购房3年内、或购房超过3年且房龄在15年以上的,可按2000元/平米的标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套最高限额25万元。

(2)按实提取: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装修的,可按实际发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若为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2000/平米<以宅基地审批面积为准>),每套最高限额25万元。

(3)同一家庭3年内仅可选择一套住房办理一次提取,同一住房10年内仅可办理一次提取。同一住房因交易再次办理装修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3.所需材料

(1)定额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无须装修合同、装修增值税发票。

(2)按实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建房批文、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含车位费、能耗费等)的。

2.提取规则

一个家庭每年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允许同一自住住房上一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物业费一并提取,不得重复提取。缴存职工、配偶均申请提取的,须为同一套自住住房。

3.所需材料

物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七)离休、退休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的。

2.提取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3.所需材料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无须其他材料;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未封存: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2.提取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3.所需材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1-4级);

(2)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九)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出境定居(不含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情形),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2.提取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3.所需材料

护照、户籍注销或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材料。

(十)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2.提取规则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全额提取。

3.所需材料

(1)已故缴存职工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已故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3)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内的,还应提供《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4)账户余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法院判决书或《其他继承人同意书》等。

(十一)家庭困难或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提取

1.提取条件

(1)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2)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

2.提取规则

(1)认定为困难家庭的:缴存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缴提取或全额提取。

(2)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允许多次提取,一年内最多不超过4次;治疗结束或遭遇突发事件后1年内,可再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救济费用。

3.所需材料

(1)认定为困难家庭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2)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十二)离职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提取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继续缴存满半年,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2.提取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3.所需材料

无须其他材料。

上述提取业务办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规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无需申请人提供。

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签署相关提取承诺书。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适时以办事指南的方式进行调整并公示。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应在业务受理申请当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其他规定

(一)支付方式。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如缴存职工死亡、司法划扣等情形)的,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二)办理渠道。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业务,线下渠道包括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点;线上渠道包括“浙里办”APP、长三角“一网通办”等,鼓励缴存职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三)缴存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清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额冻结的;

3.因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原因被限制提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

1.缴存职工不符合提取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缴存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审核工作的;

3.缴存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审核工作的。

(五)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或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的,所有产权人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或附属地下室、车位<库>)的,所有产权人均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自住住房涉及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另行规定。

五、监督与罚则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管理部门发现缴存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限制当事人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视情将相关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导致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绍住金〔2025〕8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赞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