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嵊州一游泳馆违规将依法处罚,浸脚池余氯不达标绝非小事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民生热点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嵊州一游泳馆违规将依法处罚,浸脚池余氯不达标绝非小事

转载 xiaoyu2026/07/27 08:42:3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3270 阅读 0 评论 55 点赞

盛夏时节,游泳成为广大市民消暑纳凉、健身休闲的热门选择,游泳场所水质卫生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浸脚池是阻断足癣、皮肤真菌、肠道致病菌交叉传播的第一道关键防线,浓度不达标等于防疫关口形同虚设,经营者需明晰法律红线、规范日常管理。

相关案例:

2026年7月,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某人工游泳池水质不合格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游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水质监测。经水质检测及询问调查,该游泳场所浸脚池及泳池游离性余氯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游泳场所作出罚款7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一、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1. 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7.3:游泳场所设置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应正常使用,池水4h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5mg/L—10mg/L;

2.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6.4: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m,深度不少于20cm。浸脚消毒池应具备给水排水条件。

二、处罚法律依据

1.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2.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3.《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公共场所卫生(二)游泳场所管理 15:

image.png

4.《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行政处罚常见事项情形认定清单》13:

image.png

三、典型违法情形

日常检查中常见违规行为:浸脚池无水未蓄水、未定时投放消毒药剂、池水长期不更换导致余氯归零、仅形式设置浸脚池却不落实消杀管理,以上情形均能依法立案处罚。

温馨提示:

致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1. 落实专人管理制度:每日开放前、营业期间每4小时检测浸脚池余氯,完整留存检测纸质台账,同步做好换水、补氯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 规范药剂投放:每日开场前1-2小时提前调配消毒水,保证全天维持5-10mg/L标准区间,余氯过低及时补加消毒剂,过高则加水稀释避免刺激皮肤。

3. 常态化自查自纠:将浸脚池、泳池水质纳入每日巡检重点,提前排查隐患,避免被卫生监督部门立案处罚。

4. 配合监管执法:配合监督采样,收到整改意见书后按期完成整改。

致广大市民游泳消费者

1. 入场自觉走浸脚池,不要直接跨越消毒池,减少病菌带入泳池。

2. 若游泳后出现脚痒、脱皮、皮肤红疹等情况,保留场所票据、现场照片,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来源: 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科

初审:朱睿琪

终审:钱巍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