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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车门,是驾乘出行中最寻常的小事,却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安全关口。一次疏于观察的贸然开门,足以引发一场关乎生死的事故。那么,这场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该由谁负责?
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的一天早上,丁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陈某等一行人前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地。到达目的地后,丁某靠边将车辆停下,准备让坐在左后排的陈某下车。
此时到达目的地的陈某一心只想赶紧下车,完全忽略了身后的安全隐患。司机丁某没有通过后视镜观察提醒陈某,陈某也没有侧头确认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车辆,伸手便推开了左后侧的车门。
就在这一瞬间,黄某正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小轿车左侧正常驶过,猝不及防之下,黄某连人带车撞上了车门,重重摔倒在地。随后,同行其他乘客报警,陈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黄某送医后因颅脑损伤过重,最终不幸离世。

图片来源网络
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丁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2026年6月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陈某积极筹措资金,另向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来源:嵊州检察
供稿:崔重阳、邵志佳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