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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14号
本院已于2026年5月15日裁定受理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的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
本院原定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召开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因工作安排调整,决定将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变更为2026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会议方式仍为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其他事项不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