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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2024年2月至2025年9月期间,屠*未经许可多次驾驶浙D3Q1P8小型货车运输柴油被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查获,经调查,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参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