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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领取有变!9月1日起实施

转载 张金兰2025/08/20 08:39:3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绍兴发布 作者: 4545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资料:新华社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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