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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网护飞!嵊州专项执法助力“天空精灵”回归自然

转载 张金兰2025/03/27 09:09: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智慧城管 作者: 10121 阅读 0 评论 55 点赞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张网捕鸟”专项执法行动。通过“空中巡查+地面排查”的创新模式,严厉打击非法张网捕鸟行为,为生态环境筑牢安全屏障。

科技赋能 立体化巡查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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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期间,执法队员利用监控摄像头、无人机对山林、湿地、农田等重点区域进行高空巡航,结合乡镇网格员细致摸排,重点针对监管死角实地巡查。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巡查重点区域62处,清理非法捕鸟网具90余张,立案处罚违法捕鸟案件4起,解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凤头鹰等珍稀鸟类6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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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 普法教育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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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综合执法局深入农贸市场、餐饮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张贴警示标语2000余份,发放普法手册1800余册。针对老年捕鸟群体,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捕鸟工具换取生活用品,累计回收捕鸟器具11件。


专项行动负责人史东平副队长表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市民若发现相关线索,可通过"嵊州智慧城管"公众号或拨打83020396热线举报,共同守护蓝天精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嵊州。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沈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经相关机关移送,实地调查,查明在2023年5-6月,当事人沈某在嵊州市甘霖镇蛟镇村倪家渡附近的竹林里,使用徒手的方式捕获画眉鸟2只,并饲养在自家鸟笼中。2024年4月,经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猎捕的2只画眉鸟系雀形目噪鹛画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案件查获后,涉案鸟类已移交绍兴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猎获物(贰只画眉鸟);二、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二:刘某、柳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4年3月10日前后,当事人刘某、柳某在嵊州市殡仪馆附近山上,使用捕网、蓝牙音箱播放画眉鸟叫声等方式诱捕画眉鸟2只,并饲养在自家鸟笼中。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刘某、柳某被嵊州市公安局民警抓捕归案。涉案鸟类(连同鸟笼)移交绍兴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2只画眉鸟);2、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三:应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经相关部门移送,我单位对当事人应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镇应桂岩村山上实施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崇仁镇应桂岩村山上先后三次用弹弓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2只、凤头鹰1只,经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对本单位调查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一般: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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