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下王人,拒绝秸秆焚烧,协同向“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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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4/11/23 09:28: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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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下王人,拒绝秸秆焚烧,协同向“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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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不仅污染环境,影响空气质量,还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守护我们的蓝天,让空气更加清新,今天,我们再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大家深入了解秸秆禁烧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我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田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下王镇溪后村北侧农田露天焚烧秸秆,其行为影响镇容镇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我镇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田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下王镇溪后村北侧农田,当事人为开垦土地,将地里的秸秆清理后焚烧,被我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为此,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今天的“以案释法”,相信大家已经对秸秆禁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拒绝秸秆焚烧,为构建美丽、和谐、宜居的“幸福下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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