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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转载 张金兰2024/10/17 09:26: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150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683破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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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4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管理人。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1月18日前向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欣农路1999号浙东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办公室三楼;联系人:顾律师、阮会计,联系电话:15905815189、13857517853;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浙东农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4日



来源:今日嵊州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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