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综合行政执法局长乐中队多措并举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治理举措,强化监督检查,跟进执法处罚,贯彻宣传、管理、惩戒、警示全链条模式。聚焦秸秆焚烧、道路扬尘、建筑工地扬尘、餐饮油烟等多个重点环节,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以及其他废弃物,会产生污染物,给大气环境和人身健康带来危害,同时还会造成森林火灾等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对大气环境的破坏,长乐中队会同镇经济发展办加强管理,利用高位探头,对镇域露天焚烧情况进行全天候智能监控,发现一起扑灭一起,并跟进对焚烧当事人的教育处罚,实现城市管理智能化和精细化,为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贡献力量。自八月起,办理一般案件露天焚烧22起。
案例一:2024年9月14日上午,我镇执法人员在长乐镇秸秆禁烧高位探头巡查中发现一起露天焚烧案件,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长乐镇环镇东路南侧的农田里露天焚秸秆,焚烧面积大概2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产生烟尘,被我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责令,当事人扑灭了焚烧的秸秆。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警告并罚款。

案例二:2024年8月21日下午,我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南山湖村的农田里露天焚烧杂草,焚烧面积大概1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产生烟尘,被我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警告并罚款。

相关法条:
一、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法焚烧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一步长乐中队将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长效化管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共同履行保护蓝天的职责,参与到大气治理中来,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杜绝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现象发生!
长乐中队 吕阳禾
来源:爱嵊州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