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公罚〔2024〕24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语涵物业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市语涵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刘某
主要违法事实:1、嵊州市白鹭金湾人工游泳池由绍兴市语涵物业有限公司承包;
2、绍兴市语涵物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嵊州市白鹭金湾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15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