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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租客信息? 罚款!罚款!
7月以来,为进一步强化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效预防、打击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石璜派出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排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1 石璜派出所民辅警结合“夏季行动”多次深入辖区企业、出租房、工地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发现辖区石璜村一出租屋实际居住4人,上报登记的却只有2人。经核查,租房内现居住着两对夫妻,其中一对夫妻是已上报登记的老乡,图方便以借住的形式居住。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三日内,用工单位、房东、流动人口应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经询问,房东表示不知道该情况,以至于不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民警再次提醒,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应切实履行房东监管职责,主动收集住户资料并进行登记,租户也应配合房东及时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居住人数。最终,民警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房东未申报做出处罚。
案例2 近日,石璜派出所对辖区开展治安检查时发现某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警方强调,房东应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主动报告房屋和租户信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民警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尽责房东作出处罚。
警方提醒 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供稿:石璜镇派出所
审核:竺恩栋 马科丽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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