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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打架成本高 遇事莫冲动!

转载 张金兰2025/08/23 09:37: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法治嵊州 4343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生活中,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而冲动就像隐藏在暗处的“炸弹”,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引爆。你不退,我不让,一言不合就开打,你以为打赢了是“胜者”,能出一口恶气,打输了则实力不济,自认倒霉。但事实是,无论打赢还是打输,都得面临法律的处罚,没有谁能在这场“暴力游戏”中全身而退。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被告汪某某、王某某、刁某二与原告刁某一在某音乐餐厅内吃饭喝酒,因刁某一不愿唱歌而几方发生口角,随着冲突愈演愈烈,刁某二、王某某、汪某某对刁某一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使刁某一受伤。

刁某一随即报警,同时于当日前往含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头皮挫伤、头皮血肿、腰背部挫伤,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颈椎间盘突出、后循环缺血。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刁某一的伤情为轻微伤。

含山县公安机关经询问调查后,依法对刁某二、王某某、汪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刁某一也将汪某某、王某某、刁某二诉至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汪某某、王某某、刁某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居中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确认,刁某二、王某某、汪某某共同赔偿刁某一损失1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打架事件往往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引发的,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智。因为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甚至让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结果而言,无论打赢还是打输,法律都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不要以为自己打赢了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要以为自己打输了就能得到法律的“特殊照顾”。法律是公正的,它会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和后果来作出相应的判决,因为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


    在此,含山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事请冷静,切勿一时冲动酿成大祸,要学会用理智和法律来解决问题,远离暴力,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温暖与平安中享受生活的美好。



来源: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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