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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2022年12月起,下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设“卮山小综今日说法”栏目,结合当下高发问题进行以案说法。。
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不可!
身边的案例:
2023年7月5日,当事人王某某在嵊州市甘霖镇长乐江某水域擅自以电瓶、触杆作为电鱼器具进行电鱼捕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非法电鱼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处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挖河道砂石?不可!
身边的案例:
2022年11月19日和11月25日凌晨,当事人俞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两次擅自在嵊州市下王镇十八都江某村段动用机械设备采砂,且用于销售。采砂量经第三方现场测量为324.5立方米,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毛砂于基准日时的市场价格为194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处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470元。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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