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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罚款超7万5!嵊州两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摊上事了

转载 xiaoyu2026/07/24 08:29: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政务网 作者: 3325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当事人钱某某于2026年5月1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后爱坂村附近树林里实施了非法猎捕凤头鹰、斑鸠、蓝鹊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元整(¥55,400.00);2.没收猎获物凤头鹰1只(已移交绍兴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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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某某于2026年4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长乐江旧河道旁实施了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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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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