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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群众购房获得感,防范产权办理隐形风险,提升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管理质效,制定嵊州市新建商品房办证补贴实施细则。
(一)房屋认定及补贴标准
1.新建商品住宅
在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网签备案交易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和独立销售的车位、车库)的单位及个人,在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分档给予财政补贴: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给予购房价款1‰的财政补贴;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给予购房价款1.5‰的财政补贴;
(3)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给予购房价款2‰的财政补贴;
(4)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给予购房价款3‰的财政补贴;
(5)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给予购房价款3‰的财政补贴;
(6)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的住宅,如属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给予超过征收补偿部分购房价款1‰的财政补贴;其他住宅给予超过征收补偿部分购房价款1.5‰的财政补贴。
2.非住宅新建商品房
在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网签备案交易的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单位及个人,在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给予购房价款3‰的财政补贴。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的非住宅,给予超过征收补偿部分购房价款1.5‰的财政补贴。
(二)申领人的认定
申领人应为产权人,一房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请受理时间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请
产权人在取得产权证后向行政审批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嵊州市新建商品房办证补贴申请表》;
(2)产权证复印件;
(3)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4)产权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产权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所需材料。
(二)发放
本次补贴以季度按时发放。
(三)监督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缴已领取的财政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嵊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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