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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26)浙0683破18号申请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6年6月2日裁定受理并选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13日前向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 1309 室;联系人:祝丹萍,联系电话:1585827411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宏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院印)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15号
申请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浙江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10 日前向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 833 号鑫洲商务大厦 25 楼浙江通大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赵会计 13429518190、王会计 13819516525;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2电联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19号
申请人刘兵以被申请人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
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13 日前向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旺路212 号宇邦大厦 17 楼;联系人:潘律师、高律师,联系电话:13033693707、181586910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闻思拓扑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院印)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17号
申请人湖州璟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被申请人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绍兴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13 日前向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 588 号五洲大厦五楼509 室;联系人:何经理,联系电话:13588529878;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 时 0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丹鲁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