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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财:
因你(单位)抓捕画眉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2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因本机关与你(单位)多次联系未果,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13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1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13号).pdf
本机关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横路6号
联系人:汪步云、杜立峰
联系电话:0575-83081401
特此公告。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9日
来源:嵊州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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