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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善治⑥|顶楼漏水拒交物业费,市物调委厘清权责巧化解

转载 xiaoyu2026/05/20 08:57: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 3619 阅读 0 评论 53 点赞


顶楼漏水拒交物业费

市物调委厘清权责巧化解

基层善治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0日,嵊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小区业主金某拖欠物业费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将该案委托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2018年7月,该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正式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金某自2019年7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告催收后仍拒不缴纳。物业公司遂向嵊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请求金某支付2019年7月至2023年5月拖欠物业费3866.8元、违约金989元,合计4855.8元。





调解过程

嵊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分别电话联系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经查实,金某已结清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2019年7月之后物业费一直未予缴纳。

经沟通了解,金某房屋位于顶楼,入住不久便出现屋面渗漏问题。其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物业公司虽对屋顶进行修补,但渗漏问题并未根治,后续反复出现渗水情况。金某要求物业公司对屋面整体修缮,物业公司未予同意,主张屋面整体大修不属于日常物业服务职责,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处置。双方就此事宜长期僵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金某自行聘请施工队伍对屋顶全面维修,共计支出材料及人工费用约8000元,且该房屋已于2023年5月出售。金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维修协调义务、消极不作为,因此拒不缴纳物业费,主张由物业承担自身维修损失。

调解员综合研判案情后明确权责划分:房屋维修责任应区分情形认定。房屋在法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质保期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楼顶等小区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日常管护维修责任,符合条件可依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针对房屋质量遗留问题,物业公司负有积极协调、妥善处置义务,但业主不得以房屋渗漏、服务争议为由,拒绝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在明晰法律关系后,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居中疏导,双方均愿意协商和解。调解员组织双方现场面对面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普法释明: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常态化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个人服务感受不佳、房屋质量纠纷为由拒付物业费。

针对案涉漏水问题,调解员劝导物业公司主动履职,积极协助业主对接业委会、开发商妥善处置屋面渗漏事宜,同时强化小区公共部位巡查管护,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经过多次沟通疏导,双方互谅互让、化解分歧,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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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金某一次性付清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期间拖欠物业费共计3866.8元;

2. 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向金某主张逾期违约金。

调解协议签订当日,金某当场足额缴清拖欠物业费,双方矛盾圆满化解、握手言和。


案件点评

物业服务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整体性特征。不同业主诉求、居住感受存在差异,物业服务难免存在细微瑕疵。若业主仅凭个人不满、服务轻微瑕疵就拒缴、少缴物业费,将直接导致小区物业服务经费短缺,阻碍小区公共秩序正常运转,同时损害按时缴费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

若物业公司存在严重服务缺位、管理重大瑕疵、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违规情形,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交涉整改,也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消极方式对抗纠纷,共同维护小区良性有序的物业服务管理秩序。

来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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