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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683破34号之一
2026年3月30日,浙江双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6年3月19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约100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约10000元,而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浙江双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双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6年4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双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2、嵊州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3破64号——嵊州市永安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683破64号之一
2026年3月30日,嵊州市永安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6年3月3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约925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约4000元,而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嵊州市永安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嵊州市永安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6年4月8日裁定宣告嵊州市永安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