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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长运城乡公交(东站)停车场(下称东站停车场)系交通场站停车场,其停车收费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应根据《关于嵊州市长运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东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嵊发改价[2018]68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东站停车场实际以高于《批复》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因东站停车场通过门卫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停车费,其账户流水包含杨*桂的日常生活收入及其亲戚使用其收款码交易的收款记录,与停车费收款记录无法区分;且因停车收费系统原因,只能提取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9日的收费记录,无法提取其他收费记录,故当事人于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因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的停车费总额无法确定,仅能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9日因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的停车费为110元。另查明: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当事人低于《批复》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不限停车时长均收5元/次的价格给予嵊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顾客停车优惠,共结算停车费1795元。因其收费标准低于《批复》规定,故无多收价款。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嵊市监责退〔2025〕3-1104号),当事人采用了公告退款的方式,告知相关消费者办理相关退款手续。截止2025年11月24日,无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办理退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且总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1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1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