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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
加收春节服务费的公告
为满足市民春节期间交通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57号)和《关于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春节服务费的批复》(嵊发改价〔2025〕1号)等相关规定,嵊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向嵊州市交通运输局、嵊州市发改局提交了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春节服务费方案的报告,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将在春节期间临时加收服务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春节放假调休期间(腊月廿八零时起至正月初七晚二十四时止,即2026年2月15日0时起至2026年2月23日24时止),嵊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在按现行运价标准打表计程收费的基础上,每车次临时加收5元服务费,执行时间不得提前和推后。
二、春节期间临时加收服务费以乘客上车时间为准。巡游出租汽车合法拼载客运服务的,不得在计价器外另加收费用。
三、各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出租车运营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5日
来源: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