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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警示、指导作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提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现公布2025年绍兴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蔡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2025年2月18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蔡某某在家中违规放置18瓶瓶装燃气用于经营活动。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嵊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2025年4月10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送气工袁某某违规向柯桥区配送瓶装燃气,存在跨区域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柯桥区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2025年6月20日,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柯桥区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在越城区某处储存燃气及燃气气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绍兴市越城区综合执法局对该液化石油气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新昌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2025年6月25日,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新昌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嵊州市某燃具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电磁两用灶案。2025年7月7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线索,嵊州市某燃具企业获认证的产品为一气一电两眼灶,出厂、销售的涉案产品两气一电三眼灶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马某某毁损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2025年7月21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马某某在施工时误将一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损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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