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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制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2月3日开展过污水处理池清淤作业,但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监护人员,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司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潘某某罚款5000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监护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潘某某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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