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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香烟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转载 张金兰2025/12/21 09:30: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 4428 阅读 0 评论 46 点赞


 “这里的香烟更便宜” 

“运回去卖给朋友赚取差价”

看似平常的想法

却让两人触犯了法律红线

近日

鲁甸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5日,潘某与吴某驾车前往会泽县吃饭,饭后潘某在烟店购买香烟时发现会泽县的香烟价格比其居住地的香烟便宜。于是潘某、吴某便产生了从会泽县购买香烟运回居住地卖给朋友赚取差价的想法。二人便购买香烟共660条打算运回居住地。


2024年8月26日凌晨,潘某、吴某驾驶的车辆途经鲁甸县某检测站时被警方现场查获。经检测,查获的660条香烟为真品卷烟。经鉴定,零售价格为151800元。潘某、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鲁甸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潘某、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案释法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香烟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务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再开展烟草经营业务,莫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图片

来源:云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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