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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执法队开展出店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街容街貌焕然一新

转载 张金兰2025/12/19 09:15:1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5681 阅读 0 评论 5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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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长乐东街为重点,组织开展出店经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宣传引导、疏堵结合、长效管理等多措并举,有效规范了商户经营行为,显著改善了街道秩序与整体面貌,不仅便利了周边群众出行,也切实提升了镇容镇貌和人居环境品质。

整治前:占道经营频发,阻碍通行,存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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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将商品摆到人行道中央,杂货店货物占去半边道路,电动车更是堵满整条通道……长期以来,部分商户为招揽顾客、扩大经营,擅自将商品、货架、广告牌等堆放在店外公共区域,致使长乐镇东街环境杂乱、通行受阻,行人被迫绕行机动车道,安全隐患突出。

整治中:宣传劝导先行,柔性执法与刚性约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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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管理顽疾,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组。行动伊始,工作组并未立即采取处罚措施,而是将重点放在宣传沟通上。

执法人员逐户上门,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0余份,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出店经营的危害,明确整改标准与时限。同时,利用宣传视频、村通告栏等多种渠道,广泛争取居民和商户的理解与配合。

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对于多次劝导仍拒不整改的少数商户,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确保整治行动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整治后:街道宽敞整洁,长效管理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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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漫步长乐东街,变化一目了然:人行道畅通无阻,店前环境整洁有序,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整体视野开阔清爽。

为防止问题反弹,长乐执法队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一是成立专职巡查小组,持续加强对出店经营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二是将主要街道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重点监控范围,实现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违规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与快速处置。

下一步,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巩固整治成效,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打造更加优美、有序、安全的乡镇居住和营商环境。


来源: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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