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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废物混放零容忍!一诊所违规处置医废受罚警示

转载 张金兰2025/11/27 09:15: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5174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案例背景:

2025年6月,嵊州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诊疗台上有使用过的注射器2个,安瓿瓶3个,输液皮管1条。后经调查确认该诊所存在2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有2处以上4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本案中,注射器的针筒、输液皮管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产生后需存放于感染性医疗废物箱内,注射器的针头、安瓿瓶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产生后需存放于利器盒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等工作,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医务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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