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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嵊州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21〕5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面向我市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我市保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保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保租房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租房的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保租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宅基地除外)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准);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租赁一套保租房;
(四)正在享受直管公房、公租房、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或其他政府发放的租赁补贴,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声明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四)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二)受理。社区(村)对申请进行受理,资料收取完整后提交给相应乡镇(街道)。
(三)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信息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保租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对已获得保租房保障的保障对象,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资格复核,由保障对象主动向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提交年审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提交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保障。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八条配租规则
保租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
供应对象:所有符合准入资格的申请人。
供应房源分类配租:若房源户型数量多于申请人数,申请人按受理编号顺序依次选房签约;若房源数量少于申请人数,申请人通过摇号配租确定“房号”后签约。
摇号流程: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组织摇号,申请人根据受理编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参与摇号,每个摇号号码对应一个房号或者轮候号,若摇到房号即为本次配租签约房号;若摇到轮候号,即为轮候期配租序号。未摇中房号的申请人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依次配租。摇号及配租过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邀请公证处全程记录。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
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
第九条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保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原先已入住人员经重新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入住原房源。
第十条租金管理。保租房租金管理参照《嵊州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78号)执行,租金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为两年,原则上评估价格浮动达到20%后调整保租房租金。
第十一条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为年满60周岁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住房困难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的三孩)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在房屋轮候抽签时,予以优先保障,并在户型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 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装修及家具家电配置。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退出保障。保障对象因住房、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保障条件、自愿退出、死亡或者重复享受保障或虚报、瞒报的,将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影响其他保障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制定运营管理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保租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保租房保障资格;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乡镇区域内的保租房由属地乡镇自行审核、分配及管理。准入条件可参照“第四条”制定或执行。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民营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分配管理工作。
人才公寓相关事项按照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承办。《嵊州市卫计、教体系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2017〕86号)、《嵊州市建设(环卫)、交通(公交)系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嵊政办〔2019〕104 号)同时废止。
附件:职责划分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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