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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住房保障: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转载 张金兰2025/11/19 09:13: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房产网 作者: 5144 阅读 0 评论 48 点赞

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嵊州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规范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21〕5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面向我市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我市保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保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保租房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租房的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保租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宅基地除外)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准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租赁一套保租房;

(四)正在享受直管公房、公租房、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或其他政府发放的租赁补贴,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嵊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明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相关材料

(四)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居住地)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二)受理。社区(村)对申请进行受理,资料收取完整后提交给相应乡镇(街道)。

(三)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信息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保租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对已获得保租房保障的保障对象,于每年111日至1130日开展资格复核,保障对象主动向户籍(居住地)在社区(村)提交年审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提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保障。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八条配租规则

保租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

供应对象:所有符合准入资格的申请人。

供应房源分类配租:若房源户型数量多于申请人数,申请人按受理编号顺序依次选房签约;若房源数量少于申请人数,申请人通过摇号配租确定“房号”后签约。

摇号流程: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组织摇号,申请人根据受理编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参与摇号,每个摇号号码对应一个房号或者轮候号,若摇到房号即为本次配租签约房号;若摇到轮候号,即为轮候期配租序号。未摇中房号的申请人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依次配租。摇号及配租过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邀请公证处全程记录。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

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

第九条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保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原先已入住人员经重新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入住原房源。

第十条租金管理。保租房租金管理参照《嵊州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嵊政办﹝2014﹞78号)执行,租金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为两年,原则上评估价格浮动达到20%后调整保租房租金。

第十一条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为年60周岁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住房困难家庭2021531日之后出生的三孩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在房屋轮候抽签时,予以优先保障,并在户型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  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装修及家具家电配置。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退出保障。保障对象因住房、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保障条件、自愿退出、死亡或者重复享受保障或虚报、瞒报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影响其他保障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制定运营管理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租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租房保障资格;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乡镇区域内的保租房由属地乡镇自行审核、分配及管理。准入条件可参照“第四条”制定或执行。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民营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分配管理工作。

人才公寓相关事项按照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61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承办。《嵊州市卫计、教体系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嵊政办〔2017〕86号)、嵊州市建设(环卫)、交通(公交)系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嵊政办〔2019〕104 号)同时废止

附件: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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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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