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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现对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嵊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3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一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2024年9月26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俞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6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邢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地面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急照明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作出处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绍兴市XX机电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市XX机电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一楼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依据:经调查,绍兴市XX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XX机电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绍兴市XX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作出处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嵊州应急
原标题:以案释法!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公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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