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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水单位、广大市民:
近期,我司在巡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启消火栓等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妨碍消防安全工作,还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为保障消防用水“专水专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供水,所需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公共消火栓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二、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供水。
三、自即日起,凡被我司查实存在消防偷水行为的,单次偷水按1000元/次标准一次性追偿,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嵊州市剡溪水务产业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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