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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安全,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营性游泳场所须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放经营。
经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截至7月15日,绍兴市共有135家游泳场所取得许可证,现对持证场馆进行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请及时随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办理。
请广大市民到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游泳场所进行健身消费,若在锻炼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无高危经营许可证或游泳安全方面问题,可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特此公告。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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