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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者必受惩! 水域不是法外之地!

转载 张金兰2025/04/22 14:24: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442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近期,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山中队在巡查中发现,仍有少数人在禁渔区违规垂钓,甚至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这些行为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威胁生物多样性,必须坚决制止!

这些行为,全部违法!

电鱼、毒鱼、炸鱼——灭绝式捕捞,一网打尽,必须严打!


禁渔期垂钓——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区严禁任何捕捞!

使用违规渔具——地笼、绝户网等,发现一律没收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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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鱼=犯罪!


2025年4月6日凌晨,接群众举报袁某(化名)在澄潭江新市大桥使用电鱼器捕捞,据统计,袁某(化名)共电了杂鱼共217尾,虾86只,合计重量是2.27千克。依据《渔业法》,袁某(化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已立案查处。

请谨记:电鱼不是小事,是违法犯罪!
保护水域生态,人人有责!


执法动态:巡查+宣传,双管齐下!

鹿山中队近期开展"护水清源"专项行动,重点巡查澄潭江等水域,已累计:

出动执法人员78人次

发放宣传单页50份

劝离违规垂钓者35人

查处电鱼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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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束佳蔓   编辑:杨炉洁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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