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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波是长乐镇福全村的副书记,也是一名“法律明白人”,日常工作中,他是一名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传递员”、法治实践的“引导员”。
黄红波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入户走访,询问村民近况,了解村民需求,坚持不懈做群众的贴心人、守护者,因此他在村民中有口皆碑,大家都信赖他。
黄红波的好口碑让他成为了村民的“主事人”,发生纠纷很多村民会让他主持公道。黄红波始终认为,要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将法律知识融入调解之中,调解结果要合法合理,调解过程要区别于传统“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不能仅依赖于村干部的个人威望和人情关系,“和稀泥”的调解方式治标不治本,容易导致矛盾纠纷反复。同时,黄红波认为,调解结果要想能够顺利履行,还需要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提升他们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因此,他除了自身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外,在调解工作中,他坚持普调结合的原则,将每一次调解都变成普法课堂,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治素养,推动调解结果顺利履行,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不断实践,黄红波总结出一套“普法+调解”的工作方法:先让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再引导他们依法解决问题。这种方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村民张大爷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发生激烈冲突,双方手持工具对峙,场面一度失控,有其他村民看到这一情况就打电话给黄红波,黄红波一接到电话立即赶往现场。在平息双方激动的情绪后,他从双方的不同立场出发查找问题所在,找寻突破口,通过情理和法理进行解释,并且向双方讲解问题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对于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黄红波会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在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是村里开展活动的时候邀请农村法律顾问给村民上法治课,通过专业力量介入,及时回应村民的法治需求,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为了推动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发挥基层智治效能,黄红波积极推动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邀请农村法律顾问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条款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同时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在村规民约制定后,黄红波走访入户,加强宣传引导,把村规民约讲清楚、说明白,让其家喻户晓、入脑入心。
黄红波是“法律明白人”群体的一个缩影,在开展法治宣传、协商议事、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注入了法治活力,也汇聚起了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
来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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