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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河道范围内弃置倾倒泥土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转载 张金兰2025/03/14 10:48: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558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4日,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澄潭江新市水电站下游段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泥土,嵊州市水利水电局认为袁某某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泥土,并于3月4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我局。现查明,当事人袁某某从鹿山街道上碧溪村里租赁了澄潭江新市水电站下游段的3亩土地用于种植桃树。为平整土地,当事人在鹿山街道澄潭江新市水电站下游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泥土,其行为存在河道安全隐患。

二、办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在河道管范围内弃置、倾倒泥土。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现场恢复原状。故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 〔2021〕11 号中对《浙江省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 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点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的规定,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 后果等情况,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河道是洪水排泄的主要通道,倾倒泥土会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断面,削弱行洪能力,严重时还可能引发局部洪水泛滥,危及沿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河道淤积会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导致鱼类、底栖生物等种群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对于航道水深和走向也有一定的影响。此次以案释法旨在警示公众“小倾倒可能引发大后果”,破除侥幸心理,推动形成“不敢倒、不能倒”的社会氛围,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文明目标。

警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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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杜立峰

编辑:杨炉洁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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