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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嵊州一运输车辆被现场查获,公司被处罚

转载 张金兰2025/03/08 14:02: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9117 阅读 0 评论 56 点赞




















































































以案释法

生活垃圾运输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运输过程中,部分企业因车辆密闭不严、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垃圾遗撒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造成隐患。近期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办理了一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案件,该案件为嵊州市首起。



2025年2月26日上午,当事人某某环境服务公司作为嵊州市从事经营性运输生活垃圾的公司,在收集清运垃圾过程中,将运输车辆行驶至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城市道路时,因车辆未完全密闭,导致车内残留的易腐垃圾及废水等生活垃圾遗撒至城市道路上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勘察,当事人遗撒生活垃圾面积约6平方米,其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



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城市道路上遗撒易腐垃圾及废水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行为。我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今后执法部门将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密闭措施,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遗撒。执法人员还将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法条速递: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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