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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任某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任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某有限公司疏散通道实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任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十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王某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仙岩镇某厂区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王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五十元整的处罚 。
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某厂区内实施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吴某某
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屠某某
违法事实:现查明,被处罚人屠某某于2025年1月3日08时00分许,存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处理结果:屠某某因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2项到4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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