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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吃“闭门羹”?不存在的!

转载 xiaoyu2024/12/26 09:16: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绍兴城市管家丨绍兴综合执法 作者: 4903 阅读 0 评论 39 点赞

想必大家对垃圾分类

已经很熟悉了

拿小编来说

每天定时定点投放

顺带手的事儿

毫无违和感

图源:小红书@小鱼头像壁纸杂货铺

但假如明明是投放时间

投放点却大门紧闭

只剩你提着垃圾在风中凌乱

那滋味

你品

你细品

可不是小编突发奇想

这事儿真就发生了

 话说今年7月,嵊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长乐某小区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点未按时开启。经调查,该小区的垃圾分类督导员因个人原因,在规定开放的时间内擅自关闭投放点,导致小区垃圾乱堆放,影响人居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至现场整改并启动立案调查。

(现场照片)

 别看事儿貌似不大

但后果还不小

图源:小红书@哆啦A梦表情包小站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属于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行为。

嵊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现场照片)

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会直接影响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如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等,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更有甚者会滋生细菌、病毒等有害物,增加疾病传播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法条链接


违则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罚则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队长乐中队  吕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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