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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烧电线?罚!

转载 张金兰2024/12/05 13:42: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392 阅读 0 评论 48 点赞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9时14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钱某某为方便处理废弃的电线,就将废弃的电线随意堆放在嵊州市浦口街道东郭村的空地上,用打火机将其点燃进行露天焚烧,焚烧面积约0.5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产生恶臭气体,影响了大气环境。当事人在人口集中区露天焚烧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责令,当事人已经扑灭了燃烧的电线。202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结果

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此,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典型意义

露天焚烧治理已成为“护蓝”行动的关键一环。在浙江省对空气质量改善设定更高标准的背景下,露天焚烧行为的管控,成为了执法人员必须紧盯的重要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公众的科普力度,旨在提升民众对露天焚烧危害的认识。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加强对露天焚烧现象的巡查频次,力求在蓝天保卫战中取得决定性胜利。


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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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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