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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桥药房销售的鸡骨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仁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批号:230301;包装规格:0.5kg/袋)抽样并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及鉴别。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药品为劣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鸡骨草7.029kg。2、没收违法所得340.0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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