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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餐饮店乱排油污?罚!

转载 张金兰2024/10/28 10:49:4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023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8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某商业街内的一家个体餐饮店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在2024年9月30日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23年开始经营以来,一直未安装抽烟机、排烟管道以及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了大气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的经营者进行了约谈。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已为店内灶台安装上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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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结果

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但当事人在店面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了燃气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该餐饮店店属于小餐饮店,且仅有2个基准灶头,符合违法情节轻微(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超标的。)标准,应处以“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自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我局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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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小餐饮业的油烟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局“治气”的重点工作之一。在浙江省对蓝天保卫战提出更高要求的当下,小餐饮店油烟净化设施是否安装且正常使用,是需要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的重点问题。就本案的情况而言,该案是我局实行网上办案以来首次就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办理相关案件,且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属于局内的重大案件,该案件的办理为我局后续处置相关情况提供了案例参考。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对餐饮业从业者的宣传科普工作,为市区环境质量提升保驾护航。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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