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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电梯“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从厢式电梯失灵坠落
到电动扶梯故障空板
乘客轻则扭伤
重则残疾
该向谁主张赔偿?
25岁的小张是一位手游狂热粉,每天就是手机不离手,低头玩游戏。这天,小张乘坐地铁到站后,只顾着一边低头看手机一边走上自动扶梯,由于没有踩准踏板位置,重心不稳摔了一跤。那小张能找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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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小吴在某超市乘坐电梯时发生拥挤,结果摔成重伤,请问他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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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小王和女友在负一层等电梯期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加上电梯迟迟不来,他一怒之下脚踹电梯门,把气都撒在了电梯门上。谁知小区电梯突然停住,小王的头也磕在了电梯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小王能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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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公司正在某商场内维修1至2楼的自动扶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一楼敞着口的电梯井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小李本在该商场一楼开开心心逛街购物,一不留神却掉入电梯井受伤,请问她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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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其经营的场所和设施必需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电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商场内维修自动扶梯,并打开电梯井盖板,安全隐患极大,并无设置警示标志,商场和电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小李掉入电梯井,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公司应对小李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小李在宽敞明亮的商场内购物,能在较远距离发现维修电梯处存在危险,其疏于防范掉入电梯井受伤,自身疏忽大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南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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