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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医罚(2024]10号案件名称: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被处罚人姓名: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励*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2、没收相关药品、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9月18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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