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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曝光第九批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典型案例

转载 张金兰2024/09/11 09:20: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607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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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马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里坂农贸市场一楼东侧的疏散通道实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毛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7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毛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某厂区疏散通道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毛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陆十元整的处罚 。


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5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毛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某厂区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莫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莫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某厂区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莫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牟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牟某某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恒大未来城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六:

违法对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潘某某在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潘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七:

违法对象:钱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钱某某在嵊州市市剡湖街道里坂农贸市场一楼东侧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钱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典型案例八:

违法对象:秦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秦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鉴于秦某某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现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的规定, 拟对秦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

违法对象:裘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9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裘某某在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某厂区实施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十:

违法对象:某某

违法事实:现查明,被处罚人张某某于 2024 年 08月 09日 ,存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处理结果:张某某因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1 款 2 项到 4 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 5000 元的处罚。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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