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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嵊州市印相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印相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袁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公罚〔2024〕30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印相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嵊州市印相足浴店
经营者名称:袁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市印相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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