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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某某电动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2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州市某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型号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抽样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从某公司3辆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售价为2000元/辆。至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6000元,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型号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市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拒绝非法拼改装,共同防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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