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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上午,金庭镇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嵊州市金庭镇金庭镇中学北侧150米处的田地上清理杂草,将清理出来的枯杂草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堆成一堆进行露天焚烧,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白烟,焚烧面积约1平方米,被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责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一同扑灭了燃烧的杂草。当事人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金庭镇金庭镇中学北侧150米处的田地上露天场所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行为。为加强市容管理,调查组通过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现已查证属实,并做出行政处罚。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案例评析
焚烧的当事人多为农民,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焚烧违背了环保的理念,对环境会有极大的破坏。在执法过程中,处罚不是最终目的,要讲明焚烧的危害,转变群众的固有思维,全面认识到焚烧的危害大于方便,进而从根本上转变思维,用更安全的方法去处理杂草、秸秆等废弃物。
适用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供稿:综合行政执法金庭中队
编辑:裘烨
审核:张杭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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