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浦口街道一路口,司机张某被交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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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4/08/17 09:17: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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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12时00分,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联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一路路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某驾驶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路面行驶,车辆尾部持续排放黑色浓烟,执勤交警立即指挥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使用检测仪对该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
经检测,该车一氧化碳及柴油车颗粒物标准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调查查明,涉案车辆系驾驶人张某购买,其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个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与车辆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进行密切关注。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它们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产生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等,易对人体呼吸系统造成危害。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尾气冒黑烟,上路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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