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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违法!嵊州一口腔门诊部被查

转载 张金兰2024/08/14 09:12: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906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嵊州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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