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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嵊州一卫生院被查,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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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走书文号:嵊卫医罚(2024〕9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崇仁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被处罚人名称:嵊州市崇仁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市崇仁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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