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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危险,嵊州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被提起公诉!

转载 张金兰2024/07/25 08:57: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761 阅读 0 评论 50 点赞

“高空抛物”被形容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三年多

然而依然有人无视法律法规

随意将物品从高层抛洒而出

给周围居民的“头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基本案情


近日,段某因与女友饮酒后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于当晚2155分左右,在嵊州市某小区18住处陆续抛下鞋子、衣物、玩偶等十几件物品,抛掷时间持续十几分钟,其中8只鞋子均散落于小区人员来往较为密集的人行道处,其他重量较轻的物品散落于旁边绿化带中,所幸,段某的行为未造成过往人员伤亡及财物损毁的结果。

从高空抛落的部分物品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段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为晚上十点左右,但是在天气较热的夏季,小区内不乏有人员出入,且抛掷地点为人员来往密集的人行道,该案报案人丁女士骑着电瓶车经过时就被抛掷到了衣物。段某抛掷物品数量多达十几件,最重的女士松糕鞋重达451克,时间持续十多分钟,作为一名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实验可知,一个重量为30克的鸡蛋从18楼扔下,就可砸破人的头骨,可想而知,重约一斤的物品如果砸到人会造成什么后果。综合以上情节,足以认定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高空抛物罪。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段某提起公诉。




法条延伸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差异性。依据其危害程度和造成损害的结果,除了构成高空抛物罪之外,也可能构成以下其他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法益为公共安全,两罪均属于行为犯,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构罪要件。若高空抛物行为明显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要求,该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造成现实损害的高度可能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特定性、有限性,若高空抛物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故意为之,在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发生情况下,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针对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满足数额或情节要求情况下,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特定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却扰乱公共秩序,如通过高空抛物的形式多次对行人进行拦截、恐吓,情节恶劣的,或者通过高空抛物行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杜绝高空抛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共建和谐社会,共同守护“头顶的安全”。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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