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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形容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三年多
然而依然有人无视法律法规
随意将物品从高层抛洒而出
给周围居民的“头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近日,段某因与女友饮酒后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于当晚21时55分左右,在嵊州市某小区18楼住处陆续抛下鞋子、衣物、玩偶等十几件物品,抛掷时间持续十几分钟,其中8只鞋子均散落于小区人员来往较为密集的人行通道处,其他重量较轻的物品散落于旁边绿化带中,所幸,段某的行为未造成过往人员伤亡及财物损毁的结果。

从高空抛落的部分物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段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为晚上十点左右,但是在天气较热的夏季,小区内不乏有人员出入,且抛掷地点为人员来往密集的人行道,该案报案人丁女士骑着电瓶车经过时就被抛掷到了衣物。段某抛掷物品数量多达十几件,最重的女士松糕鞋重达451克,时间持续十多分钟,作为一名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实验可知,一个重量为30克的鸡蛋从18楼扔下,就可砸破人的头骨,可想而知,重约一斤的物品如果砸到人会造成什么后果。综合以上情节,足以认定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高空抛物罪。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段某提起公诉。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差异性。依据其危害程度和造成损害的结果,除了构成高空抛物罪之外,也可能构成以下其他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法益为公共安全,两罪均属于行为犯,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构罪要件。若高空抛物行为明显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要求,该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造成现实损害的高度可能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特定性、有限性,若高空抛物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故意为之,在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发生情况下,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针对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满足数额或情节要求情况下,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特定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却扰乱公共秩序,如通过高空抛物的形式多次对行人进行拦截、恐吓,情节恶劣的,或者通过高空抛物行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杜绝高空抛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共建和谐社会,共同守护“头顶的安全”。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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